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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上网最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万博全站APP官网登录 日期:2025-06-21 14:10:46 浏览量:15次

  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起草了《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区分违法和不良信息,其中第22条明确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主要是细化《条例》第23条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别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十一)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主播、充值打赏、过度消费等博取关注或谋取利益行为的;

  (五)借未成年人短视频长时间出镜积累人气、牟取利益,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网络不良信息,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现有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显著位置作出明显提示。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第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范和传播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呈现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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